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床输血受血者艾滋病梅毒检验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3148/2002-00347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02-01-11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2—005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浙劳社医〔2002〕14号 | ||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床输血受血者艾滋病梅毒检验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温州市所属县(市、区)社保局:
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为切实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临床受血者因输血需要而进行的艾滋病(Anti-HIV1/2)、梅毒检验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一日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床输血受血者艾滋病梅毒检验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